1、租賃物的名稱:租賃物即租賃合同的標的物,它是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,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、義務的核心。沒有租賃物,租賃合同就無法付諸實施,它是租賃合同的必要條款。
2、租賃物的數(shù)量和質量:數(shù)量和質量是交付財物的合同中的必備條款,只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物的數(shù)量和質量,出租人才能準確地履行交付租賃物的義務,承租人才能準確接受租賃物并妥善保管租賃物。
3、租賃物的用途: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物的用途,對于雙方當事人正常履行合同、合理確認雙方的法律責任有著重要作用。合同中明確租賃物的用途,也可以使承租人按照承租物的性能正確合理地加以使用,避免使用不當而使承租物受到損失。
4、租賃期限:一般財產(chǎn)租賃合同都要明確租賃期限,因為它要決定租賃物價值的回收,租金數(shù)額的確定問題。我國《合同法》規(guī)定,當事人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。超過20年的,超過部分無效。租賃期限屆滿,當事人可以續(xù)訂租賃合同,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(xù)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。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,應當采用書面形式。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,可視為不定期租賃。
5、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:租金是財產(chǎn)承租人依約因使用出租人財產(chǎn)而應當向出租人支付的費用。租金的約定,是合同應具備的重要條款,倘若沒有租金條款,那將與借用合同無異,背離了租賃合同的有償?shù)幕咎卣�,因此,租金的�?guī)定,是租賃合同與其他合同的主要區(qū)別。但并不是說有租金規(guī)定就必然是財產(chǎn)租賃合同,有些合同當事人為了規(guī)避法律,達到自己非法的目的,采取名為租賃實為買賣或其他合同的約定,在法律上就不應認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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